2019年3月20日深圳经侦大队召集通知

By | 2019年3月16日

大家好,2019年3月20日周三下午14:30,深圳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地址(经侦大队)环境大厦

召开关于金融圈的后续加大力度追缴款项的通报会,各路投资人想参加的都可以涌跃参加,届时有经侦支队的,南山经侦大队,派出所的参加。
希望能赶来的朋友提前安排好出行的车票和路程等.

 

请各位难友转发,能去现场的希望都能参与!

One thought on “2019年3月20日深圳经侦大队召集通知

  1. paul

    全国有近3.2亿的金融难民,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对案件定性的不准确,迫使许多出借人钻研起法律条文去寻找真正的答案。于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走进出借人的视野,但无论是“非集”还是“非吸”,都违背了事实,违背了广大金融难友的意愿,因为这两个罪名都含有“双方皆违法”的意思。
    明明是我们广大难友被骗了,只是受害者,是完全无辜的!哪来的“非吸”和“非集”?有关部门近日两高一部虽出台《意见》和《条例》去掉了“非法”两字,把这一类案件统称为“集资诈骗案”。但是,名字变了,意思却没有变,仍然是集资人与出借人双方皆负有违法责任。
    那么,众多金融案件到底是什么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犯罪人直接非法收集资金谎称去做某事,关键还有一点就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这两点来看,显然不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
    《刑法》还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诈骗的3条特征都完全符合众多金融案件的情况,金融案件是“合同诈骗案”,而不是“集资诈骗案”!
    广大出借人的诉求是:有关部门修正错误,将众多金融案件的定性修改为“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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