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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钱帮官网和《百度百科》上查询得知:爱钱帮是网络借贷和理财平台,由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担保的固定收益项目。个人投资者通过出借资金给借款企业,以按月获取利息的方式,实现12%~15%的年化利息收益,本金和利息收益将由受金融局监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100%本息保障。爱钱帮采用了汇付天下P2P托管账户,不经手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独立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做风险控制,其主要业务模式有:1、选择企业作为借款主体。爱钱帮与合作的担保机构共同建立借款企业准入与评估体系。2、第三方担保保本保息。第三方担保机构和爱钱帮共同负责对项目进行实地尽职调查;如借款人发生违约,第三方担保机构将对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进行代偿。3、第三方支付托管资金。投资人与借款企业直接对接,爱钱帮不经手投资人资金。其合作机构有:1、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恩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金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国浩律师事务所;6、汇付天下。其管理团队包括:王吉涛,总经理;汪凯,技术总监;万良中,风险与运营总监;赵静婷,市场与公关总监;霍龙,商务合作总监;于海静,品牌及销售总监。
看似正规、安全、无懈可击的p2p平台,可是,在2018.7.20一夜之间,因流动性资金枯竭而清盘爆雷,随即被公安立案调查,并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刑事诉讼。
人们不禁会问:一个合规的平台是如何蜕变为一个犯罪企业的哪?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完善和真相的不断披露,我们越来越对爱钱帮经营模式及犯罪实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今天,新年就结合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爱钱帮经营模式的本质解读,尝试揭一揭爱钱帮犯罪的本质。
一、爱钱帮是一个表面披着p2p外衣,实则为借款实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工具。
大家知道,p2p平台,又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它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它是由网络信贷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平台撮合成交,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那么,爱钱帮平台是这样的p2p平台吗?不是!让我们首先看看它的经营模式,爱钱帮平台不是直接的点对点借贷,而是通过中间的“担保公司”(34个资产端)来实施借贷。其借贷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借款方式,一种是出让债转标定期回购方式。
直接借款方式是由“担保公司”线下搜罗借款人,签订线下协议后,由“担保公司”代替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出借人出借后,由平台放款给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放款给借款人,完成借款。
出让债转标定期回购方式,是由与“担保公司”有密切关联的超级放贷人(丐业放贷人)或超级借款人,把事先“放贷”获得的债权,通过平台进行等值出让,被出让人(出借人)购得债转标后,通过平台打款给超级借款人或与超级借款人有密切关联的“担保公司”,完成借款。
从以上情况,我们不难发现,爱钱帮平台的运营模式,严重违反了有关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违反了P2P网络借贷应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运营规范;违反了p2p平台“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等规定。法律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涉嫌了非法集资犯罪。
新年认为,爱钱帮平台的非法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这种虚假标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虚构;二是一个借款标的反复上标。其目的和实质就是为借款实体实施非法融资。
2、超出业务范围为借款实体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中介活动。
3、为借款实体超标准集资借款。法律规定:个人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单位集资款10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查明,在爱钱帮34个资产端中,作为自身借款融资的几乎全部突破了这一标准限制;作为借款实体融资借款的也有无数实体突破了这一标准。
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断定:爱钱帮就是一个表面披着p2p外衣,实则为借款实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工具。
二、爱钱帮的34个资产端绝大多数是披着“担保公司”外衣,实则是超标准自融的犯罪团伙或窝犯。
从爱钱帮资产端的借款(融资或集资)方式我们看到,凡是资产端通过债权转让标融资借款的都是自融犯罪。这是因为:第一,这些债权转让标都是虚构的骗人的假标,没有一个发放债权转让标的资产端确实有真正存在的预先债权;第二,他们通过虚构的债权转让标筹集的资金(集资款),都远远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认定的最低标准。第三,所有通过债权转让标筹集资金的资产端,所得资金都是自融,为己所用或者用于非法经营(无经营资质的质押放贷)。
我们已经知道,P2P网贷的借款人(融资方)天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来讲,只要通过P2P平台融资,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标准:“个人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单位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或者 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一责任的担负者,首当其冲就是这些爱钱帮的资产端即所谓的“担保公司”以及为这些“担保公司”冲锋陷阵的超级借款人!
当然,爱钱帮平台也毫无悬念地成为了平台借款方(融资方)的共犯。因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爱钱帮的资产端已经达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平台也收取了借款人的撮合费用,这不但构成了共同犯罪,也必须要承担响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新年要提醒那些已经触犯刑法的爱钱帮资产端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要想不坐牢或少坐牢,那就要及时把集资款(出借人的出资款)乖乖地还回去。否则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