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源曹戏精机关算尽, 逃避担保责任太聪明

By | 2020年7月10日

元源曹志伟、优卡张奇一丘之貉,收割债权从未停过!

 

元源子康、曹峰等人,一再要求出借人自行与借款人进行民事诉讼(前不久自称代为民诉,其实是剥夺出借受害人某些诉权),说穿了是一个见不得人的巨大阴谋。
且不说曹戏精明知p2p案件一律不得进行民诉,要求出借人与借款人打官司(主动提供资料),是在推脱逃避还款(担保人)责任。即便刑诉,出借受害人还不得附带民诉,因为人民法院认为出借受害人不是被害人,充其量只是证人。在国家对出借受害人的诉讼地位尚未明确之前,出借受害人与借款人打官司只是一厢情愿,借款人多若牛毛,分散各地,捉对打官司,人力、精力和财力不敷应对,成本之大可想而知。
因而在订立出借资金合同、协议时设立“有偿”担保人,就是要求担保人,在发生借款人逾期不能还贷时,先行代偿垫付,以减少出借人诉累和加重诉讼不必要经济损失。
实际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爱钱帮网贷平台撮合、配置下,达成一致,完成融资目的。这种借贷活动中,元源曹戏精充当无限连带担保人责任,当借款人恶意逃废债或情势变化无力偿还债务,则由元源承担所有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曹戏精公司和个人、亲属的物资、财产(最低生活保障除外),用于代为清偿借款人债务,满足出借人债权。
以下这篇司法文书有力的解读“有偿”担保人与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现行律法规定动作。元源曹戏精作为爱钱帮网贷平台的担保人在先行兑付逾期债务后,再行使追偿权,作为原告去与自己订立担保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借款人打官司。
这里很清晰、很原则和很法治的表明,与逾期借款人打官司的是元源作为担保人的自由选择,曹戏精可以放弃诉权,但是前提必须是先行兑付代偿出借人债权。
如果曹戏精不愿放弃诉权,原告诉讼地位毫无疑问是元源,而不是出借人。元源转移推却法定责任,于法无据,而且隐藏险恶用心,诸位应当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抵制元源各种卑劣鬼蜮伎俩。
出借人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已被剥夺),与借款人打官司。
因由10年前“非法集资”旧罪名,被当局溯及既往,统统装进这只大破筐了,法律冲突,法律交叉尤为凸显,一方面给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办案省却许多该做的法定事务,另一个面给老赖骗子手们联盟以可乘之机,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如此这般的严重后果,极大地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和阻碍经济发展进程。
附文(中国法律裁判网):
本案为P2P(peertopeerlending)网络借贷案件。
P2P借贷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通过平台发布、提供的个人对个人小额借贷信息,由有投资需求的一名或多名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在平台撮合下完成借贷交易,出借人可按期收取本金本息,平台等服务商可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的借贷方式。
由于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事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4日银发〔2015〕221号)规定的定义及要求是“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出借方(不是投资人)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据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本案中订立的数份合同,本案中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法律地位是:被告魏龙为借款人;在“惠投无忧网www.huitou51.com“投标的芦卿、朱晓山、李安民、李宏伟为出借人;前海皓能互联网公司利用其开办的惠投无忧网www.huitou51.com发布借贷信息,撮合交易,从中收取服务费用,其为居间人;原告为保证人、被告捷诺汽车公司、邓永刚、张文君为反担保保证人。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代为向出借人还款,因而取得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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